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 而消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