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 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