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5條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