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 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