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 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 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 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 ;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