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10條
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之人員,及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 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 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