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 87 年 10 月 01 日)
第4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未建置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人事資料得先以人工作業更正或補充; 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機關代為處理,並督導限期建置人 事資訊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