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 87 年 10 月 01 日)
第2條
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政務人員。

三、民選首長。

四、公營事業人員。

五、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六、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第五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