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7 年 03 月 18 日)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者外,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 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 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