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7 年 03 月 18 日)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 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