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9 月 06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 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及各該所屬機關,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