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9 月 06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