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8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 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 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