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1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