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 ,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