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 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劃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約僱 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