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11條
各機關對現有各項臨時僱用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應即切實檢討,其合於 規定確須繼續僱用者,應依本辦法前條之規定辦理,其餘人員應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