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10條
各機關約僱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應填 具約僱人員僱用計劃表二份,格式如附件 (三) ,中央機關層報本院核准 後約僱之,地方機關報由省、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 職一個月內,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同附件 (三) 格式) 層報各該部、 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