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21條
依據各受配單位每月填送表卡,按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依據受配單位編制員額,核計員工人數及其享有配給親屬人數口別, 其有不合規定者,得更正或剔除之。

二、依據配給方式,分別整理表卡,逐月編製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

三、依據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分配配給票,簽發實物支付書及匯撥實 物代金。

第22條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

第23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守 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置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不 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依法追訴。

第24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 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 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