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9條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 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 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