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 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