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5條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 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參酌學經歷、志願服務地區 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