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4條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 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以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 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