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14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