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依本標準發給勳績撫卹金者,於辦理因公死亡撫卹時,由服務機關詳實填 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程序併送銓敘機 關核辦。

依本標準核定加發之勳績撫卹金,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