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9條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銓敘部統籌編列 預算支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於核定時,應通知服務機 關學校核實簽發支票請款轉發及依規定辦理核銷,並將核定結果副知 銓敘部;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部分,由各 基金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 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特種基金機關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