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8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 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 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 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二)公務人員因公失能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失能慰問金申請表一式 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 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失能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 核定後發給。

(三)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慰問金申 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服務 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 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 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 金者,應依前二目之規定辦理。

(五)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 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核定之。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