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5條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 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或死 亡者,按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 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