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 萬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 給。

(八)第三目至前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 酌發給。

二、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十 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失能 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失能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 減發百分之三十;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 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存有高度之傷亡危險 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而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 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 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