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10條
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約僱人員。

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 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屬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者,其失能、死亡慰 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