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 67 年 12 月 12 日)
第7條
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得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遺族子女 如係殘障及無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協助送由公立救濟或育幼機構收容教 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