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 67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