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 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 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 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疾 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