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應於執 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