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 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 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 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 亡者。

前項所稱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