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9條
撫卹金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 計處核銷。

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 室)核銷。

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 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

六、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 ,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