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7條
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經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 關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遺族並辦理核 銷。但死亡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依預算程序無法辦理付款相關事宜者,由 其上級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