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5條
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 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銓敘部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 ,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俟該申請案經銓敘部依規定完成 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 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