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登記有案者,視同現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