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7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日。

撫卹案經審定後之各期年撫卹金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各期年撫卹金發放 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