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之發放,應按下列方 式,分配給與:

一、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餘依序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所定順序之遺族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遺族,依序領受。

二、前款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因 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平均 領受;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但本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 其子女代位領受。

三、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 來非死產者為限,且應保留其得領受遺族撫卹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