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猝發疾病,應由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檢齊其生前就 醫紀錄,包含宿疾或其他病史之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 之相關資料,由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銓敘部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審查 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