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0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 致死亡,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 必經路線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發生 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所定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或上班時間以外之加班者,其因辦公往返 之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依前二項規定認定。

公務人員依規定上班之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 ,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 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