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 99 年 07 月 28 日)
第6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 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 同。

依前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 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