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 99 年 07 月 28 日)
第19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 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 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