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 99 年 07 月 28 日)
第18條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 ,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 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 ,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