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 99 年 07 月 28 日)
第10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死亡、拋 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