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 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 端服務平臺,由提供查驗資料機關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 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等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