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18條
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遺族之遺屬年金 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經審定之月撫慰金、年撫卹金之領 受人資格查驗、發放作業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辦理優惠存款之領受人 資格查驗等,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