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13條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 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 條規定程序辦理。